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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有物权新说法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3-20

《科学投资》对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解析,相信了解这些法案细则,对于维护每个人的私有物权都大有裨益。
  8月22日,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《物权法》草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。草案中提出: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,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。这对于人们一直关心的房产产权在70年后的所属问题给出了一个答案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,私人购房的产权在购得70年后将随其所在土地重新收归国有。而五审的《物权法》则规定,私人购房可在70年后申请交钱续用。不仅如此,《物权法》还对诸多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做出了全新的界定。
  
  焦点1: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?
  
  客观现实:现在有个很流行的新词汇——“房奴”,指的是那些依靠按揭买房,每月要给银行交月供,成为房子奴隶的人们。目前有网站做了一项关于购房交费的调查,有15014人参与,结果显示,有91.1%的人购房方式是按揭贷款。
  一个广为流传但未经证实的说法是,在中国,被房贷按揭所改变的青年有2600万。而一个确定的数字是,1997年,中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金额不到200亿元;到2005年,这一数字已经达到1.6万亿元。8年的时间,增加了近80倍。
  另一个更加残酷的现实是,耗费人们大半生收入换来的住宅,却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,70年后就收归国有。这样岂不是越住越不值钱?70年后,我们的房子怎么办?
  草案回应:《物权法》草案第四审议稿规定: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。五审草案建议修改为: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;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,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,出让人应当同意。”“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,根据公共利益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,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。”“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。续期的期限、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”
  解读:目前开发商和购房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购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为限的。对于住宅来说,70年期限后很可能还在使用之中,那么使用人可以自动续期,继续按照土地的用途交纳出让金。
  
  焦点2: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?
  
  客观现实:2004年6月,郭先生在北京紫金长安家园买下一套住宅。按照合同规定,早在今年4月底就应该入住,然而如今几个月过去了,由于在地下车库等有关问题上仍未与开发商达成一致,郭先生只能眼看新房而无可奈何。
  今年4月下旬,郭先生在办理入住时发现,开发商在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中规定“地下车库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”。对开发商此举,郭先生提出了质疑。郭先生说:“根据《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)第13条规定:地产转让时,相应的共用部位、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;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车库等附属建筑物。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,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;没有载明的,视为一并转让。”郭先生认为,开发商不应也不会不知道135号令的内容,其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,没有涉及地下车库的条款,意味着业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,因而主张地下车库产权归其所有应为无效。
  
  眼下,像郭先生这样的情况绝非个案。有些小区把车库或者车位记入公摊面积,而开发商却将原本属于业主的车库或车位再次出租或出售给业主,很不公平。
  草案回应:有约定执行约定,否则属业主共有。
  五审《物权法》草案对此有了新的说法。对这个问题,草案四审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:“车库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而草案五审稿将这一款修改为:“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
  解读:五审《物权法》草案还明确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。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 焦点3:征地、拆迁是否应合理补偿?
  
  客观现实:2004年,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的一个拆迁现场,55岁的董国明在一栋门窗已被拆除的动迁楼里住了26天,没电没水,靠啃生土豆充饥。原来,半年前,这座楼里的几十户居民被召集到一起开了一次会,会上他们被通知,他们的居民楼将要被拆掉。每平方米补偿拆迁款3033元,装修、朝向一概不管,居民们马上提出了意见,这个价格是沈阳市一级地段的最低拆迁价,而这个区域的二手房也要4000多元,按这个价格居民们没法再搬回来。从那时候开始,这个楼里的居民就开始不断地找开发商和拆迁公司交涉。但在交涉过程中,这座大楼就已经开始被强行拆迁。
  城市发展的加快,使拆迁、征地引发的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多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,尤其是野蛮拆迁,已经成为中国当前社会的一大焦点问题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、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  草案回应:《物权法》草案第四审议稿规定:征收征用应予“合理补偿”。五审草案建议修改为,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给予合理补偿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。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”“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给予合理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”
  解读:这是继《宪法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后,对公民私有权的进一步保护。今后拆迁,除了补偿外,还得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。
  
  焦点4:邻居的干扰是否能给予赔偿?
  
  客观现实:梁女士家的房屋原是单位宿舍.后经房改后取得产权证,但一直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。3年前,梁女士家对门的邻居在他家门对开的楼道上做了一个铁网,并装上铁门。作为他家的小杂物房,使原本很宽敞的楼道变得非常狭窄,影响了住户的出入。虽然梁女士曾多次向其提意见,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。
  楼下的餐馆把油烟熏到楼上住户的窗户上;半地下室的住户被1层开设的商铺挡住了仅有的一点光线;邻居深夜还在装修,让人睡不好觉……这些邻里之间的纠纷让人苦恼,而且难以维权。
  草案回应:五审《物权法》草案规定: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,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,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、光、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。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、建造建筑物、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,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造成损害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
  解读:虽然《民法通则》对相邻关系也有涉及,但规定比较笼统,而《物权法》的规定则非常细化。实际上,这些权利都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展。既然房子是自己的,那就有禁止他人侵扰的权利。这些权利都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派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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